北京源树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

北京源树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与吉林省长白山岳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02民初4907号
原告:北京源树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章俊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寅,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辅行,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被告:吉林省长白山岳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孙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薇,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源树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与被告吉林省长白山岳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源树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寅、李辅行,被告吉林省长白山岳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源树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111,6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83,7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4,800元(以上三项合计530,1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鸿泰瑞景项目景观设计服务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鸿泰瑞景项目的景观设计咨询工作。《项目合同》第3.1.1条约定含税总价为1,116,000元。《项目合同》第3.1.2条约定“鸿泰瑞景景观项目整体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等额合法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10%,(本合同预付款支付,之后各分项目阶段款分各阶段进行支付)”。《项目合同》第4.1.5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因非乙方原因甲方单方面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须提前10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结算,并承担合同总额的30%给乙方作为违约金。”《项目合同》第7.1.1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因非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应按照合同付清已完成阶段设计任务对应的设计费。”《项目合同》第7.2.2条约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2019年8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公函,请求被告根据《项目合同》第3.1.2条约定支付预付款111,600元。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该预付款。在原告开展设计工作的过程中,被告于9月21日向原告作出《解除合同通知》,要求解除《项目合同》。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在查明本案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吉林省长白山岳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无需向原告支付预付款111,600元。1.被答辩人起诉时,尚不具备支付预付款条件。根据双方签署的《景观设计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第3.1.2条约定,答辩人支付预付款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双方签署合同,二是乙方即原告提供等额合法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两个条件满足后,答辩人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预付款。而本案的原告在合同签署后迟迟未向答辩人提供预付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答辩人才未支付预付款。2.设计合同尚未履行即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无需继续履行,没有再支付预付款的必要。设计合同签署后,原告应当立即启动设计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第一阶段:准备工作,即安排设计人员到长春市答辩人的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勘察,深入了解项目的情况和特点,与答辩人及规划建筑设计师、策划单位进行交流确定设计方向。按照合同附件四的约定,上述准备工作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然而,原告始终未能派出设计人员到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勘察。对景观设计而言,不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不了解拟设计地块与周边环境的关系,不与委托方深入交流就无法做出符合委托方实际需求、符合东北气候特点的景观设计方案。虽然工期紧迫,答辩人多次催促,但原告始终派不出设计人员来现场,更拿不出设计成果,在这种情况下答辩人才不得不在2019年9月21日通知原告解除双方的设计合同。设计合同已经解除,未履行的部分不必继续履行,因此即便原告现在向答辩人提供发票,答辩人也不需要再向原告支付任何预付款。二、答辩人无需向原告支付设计费83,700元。按照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合同的设计工作分为六个阶段:即准备阶段、概念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每个阶段设计工作完成后,原告应到长春项目所在地进行方案汇报,同时提交设计工作成果供答辩人确认。合同附件四约定第一阶段准备工作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完成;第二阶段概念方案设计工作应在2019年7月12日完成……,最后阶段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应在2019年9月20日完成。设计合同第三条对支付设计费的条件做了约定:即原告向答辩人提交该阶段设计成果及汇报后,经答辩人书面认可,并且原告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七个工作日支付设计费。然而,设计合同签署后原告未按照上述约定如约启动设计工作,始终未派设计人员来项目现场,直至2019年9月份都没有向答辩人提交任何一阶段的工作成果。在这种情况下,何谈答辩人应当向原告支付设计费83,700元呢?三、答辩人无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4,800元。原告主张答辩人承担334,800元违约金的依据是合同第四条4.1.5款,而根据该条款约定,答辩人非因原告的原因解除设计合同才需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案答辩人解除设计合同的原因恰恰就在于原告迟迟不启动设计工作,迟迟不提交设计成果。2019年9月是设计合同约定的最后一阶段设计成果完成的时间,可原告连最基础的概念设计都没有完成!答辩人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依据合同4.2.3条通知原告解除设计合同,因此解除合同的原因在于原告不在被告,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相反,根据该设计合同第4.2.3条约定,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计成果及汇报,迟延十五天以上时,答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按照合同总额30%支付违约金。现答辩人仅通知原告解除合同,没追究原告违约责任已经是从尽快解决争议的角度出发处理纠纷。如原告不撤回诉讼,答辩人将依法提出反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原告承担合同额30%的违约金。综上所述,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不需要向原告支付预款、设计费及违约金。请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0日,吉林省长白山岳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北京源树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乙方)签订《鸿泰瑞景项目景观设计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乙方就鸿泰瑞景景观设计项目服务合同,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甲方同意由乙方承担其景观设计咨询工作。甲方需提交乙方的基础材料:项目说明、任务书,用地红线图,地形图,已有规划图,管线图,建筑首层平面图,建筑剖、立面。内容要求为电子文件或相关图纸,提交时间为合同签订前。若乙方需该项目的其他有关材料,应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通知甲方。乙方设计咨询范围:鸿泰瑞景办公、公寓、商业景观面积约3.1万平方米(不含建筑)。工作阶段包括:准备阶段、概念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设计进度时间计划:准备阶段2019.6.25-2019.6.30,概念方案阶段10个工作日2019.7.1-2019.7.12,方案阶段15个工作日2019.7.15-2019.8.2,扩初阶段15个工作日2019.8.5-2019.8.23,施工图阶段20个工作日2019.826-2019.9.20。
合同对设计项目工作阶段及成果进行了约定。其中,准备阶段为现场勘查,乙方设计人员对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收集、技术分析,深入了解基地情况和项目特点,并与甲方及规划建筑设计师、策划单位进行交流会议,充分做好设计前的准备工作。概念方案设计阶段的工作成果,包括总平面图、分析图(包含景区分布、功能布置、空间及场所分析、交通分析)、竖向设计图、主要区域局部放大图、景观建筑及小品示意图、道路广场铺装意向图,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时间到项目所在地进行方案汇报,汇报时乙方应提交成果,概念景观方案为彩色A3文本三套,设计成果电子版u盘一套,此阶段10工作日。方案设计阶段约定,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时间到项目所在地进行方案汇报,汇报时乙方应提交成果,即方案景观方案为彩色A3文本三套,设计成果电子版U盘一套,此阶段15工作日。初步设计阶段约定,在方案设计经甲方认可,并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将进行施工图的设计工作,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时间到项目所在地进行方案汇报,汇报时乙方应提交成果,即文本四套,设计成果光盘1套,此阶段15工作日。施工图设计阶段约定,在初步设计经甲方认可,并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将进行施工图的设计工作,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时间到项目所在地进行方案汇报,汇报时乙方应提交成果,即蓝图文本八套,最终成果光盘1套,此阶段20工作日。施工配合阶段,约定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时间及时配合施工配合工作,包括现场踏勘及文案汇报、施工图技术交底等;每一阶段设计成果的认定均用书面形式认定,应有主设计师及项目主要领导的鉴认,通知可用电传、传真发出,发出当日为送达日,用传真发出时,发出的传真机自动显示收件人的电传号码及接受代码时即被视为送达日。
设计费按36元/㎡景观面积收取,项目含税总价1,116,000元。项目整体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等额合法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10%(本合同预付款整体支付,之后各分项目阶段款分各阶段进行支付);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完成与甲方对账并按甲方要求开具等额有效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甲方财务部挂账。税率如国家政策有调整,税金及合同总价按实际税率调整。乙方未提供发票、提交虚假发票、提供不符合规定发票的,甲方有权不予付款。双方结算时,如乙方仍未能将合格发票补齐,则应当按照欠缺发票数额的40%承担违约违金。
项目设计乙方基本服务费用不同阶段分列分别为:概念方案设计阶段占总设计工作量15%、方案深化设计阶段占总设计工作量20%、初设阶段占总设计工作量20%、施工图纸阶段占总设计工作量25%、施工期间现场配合阶段占总设计工作量10%。上述阶段乙方向甲方提交该阶段设计成果及汇报后,经甲方书面认可且乙方提供等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按对应阶段分别支付至暂定鸿泰瑞景总价的25%、45%、65%、90%、100%。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合同生效后,由于非甲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款30%的违约金。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甲方要求时间交付设计成果及汇报,每延误一天,应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迟延履约违约金,延误十五天以上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30%支付违约金。在合同履行期间,因非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应按照合同付清已完成阶段设计任务对应的设计费。此外,合同对设计咨询范围及内容、合同设计工作阶段及成果、设计费及支付方式、双方责任、保密、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宣传、通知与送达、补充条款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庭审中,原告出示《公函》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实2019年8月23日,原告向被告通过邮寄公函,请求根据《项目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111,600元,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款。被告质证,2019年8月23日发送公函时,仍然没有完成概念方案设计,没有进行汇报,已经严重超出合同约定的该阶段最后完成日期2019年7月12日,而且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记录,显示原告坚持要先付款再汇报,而根据合同的约定,应该是先汇报,并且方案设计成果经被告同意确认后才付款。所以原告基于对合同的错误理解,坚持要求先付款再汇报,始终不提供设计成果,才导致最终合同解约。另被告单位表示没有收到该函,原告也没有提交向该单位邮寄的证明。
2019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北京源树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经我司与贵司协商达成合意,双方于2019年6月20日签订的《鸿泰瑞景项目景观设计服务合同》已解除,特此通知。”
庭审中,原告提供金达洲地产项目群聊天记录截图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发公函要求甲方提供方案前期条件,被告方包阳在微信群里发送了该项目建筑图、总图模型及模型材质、金达洲管线综合CAD图纸、海绵城市的要求等基础资料,原告进行了大量的梳理和分析。被告迟延交付基础资料,按照合同约定,迟延交付基础资料,原告有权顺延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被告质证,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于6月26日要求提供方案前期条件的清单,被告于6月27日按照清单要求,把需要提供的资料全部发送给原告,每次只要原告提出补充什么资料,被告就会在第二天第三天将其提供的资料全部提供给原告。因此,被告不存在迟延提供资料的问题。
另庭审中,原告提供被告方包阳与原告方李晶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用于证明原告方进行了面积核算,提供了面积的底图。2019年8月15日,已经与被告沟通预付款及概念方案汇报事宜。被告私自违背合同约定,要求原告汇报概念方案后,且通过才能支付预付款。2019年8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请款申请。被告质证,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在6月20日签合同,6月20日之前双方一直在核对设计范围和设计面积。关于设计进度的时间,也是原告自己确定的,也就是说设计进度、时间是充分跟原告进行了沟通,而且由原告最后确认的。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现场勘查与委托方进行方案沟通、设计方案、设计沟通以及概念方案的提交,原告已经严重违约,这是被告解除合同的一个根本的原因。另外,从该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总计委托原告设计四个地块,本案涉及的只是E地块,而BCD地块是在另一个设计合同当中。而这些沟通的内容都是另一个合同的内容,不涉及E地块。
庭审中,原告提供被告方包阳与原告方冯静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用于证明包阳与冯静楠就设计方案进行了详细的沟通。被告增加了许多要求,并发送了条件图,增加了屋顶设计,原告向被告发送了一份E地块的概念想法、平面和意向图、屋顶绿化图,说明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前将设计基础文件发送给原告,因此合同约定的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应当顺延。被告质证,从内容可以看出,直到8月14日,原告仍然没有完成第一阶段的概念图设计,给被告提供的只是局部的草图和概念、想法,而且双方沟通,只要原告提出资料的要求,被告都在第一时间给予回应和提供。被告已经尽到了协助义务,不存在迟延提供资料影响原告设计的问题。关于原告提到的屋顶设计,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果有超越合同设计面积外的,要求据实结算,在设计过程中产生一点设计变更是正常的。结算的时候双方会根据最终的设计面积进行结算。如果原告认为增加的屋顶设计会影响工期,可以向被告提出,但是原告并没有提出。
此外,原告提供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图四页,用于证明长春华兴街地块的景观概念方案设计的CAD图以及部分的模型,相当于第二阶段概念方案设计工作量的50%。被告质证,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方包阳提出要求的聊天记录,是这样记载的:您把中间停车场的概念、想法、简单的手绘或者在CAD图上画圈做个示意想法给我,我先用草图和领导沟通一下,按照你们最理想的景观方案做个草图示意。图中所显示的仅是停车场这部分的效果图和CAD图,而且这个图并不是原告做的,而是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原告只是在被告提供的思维地图上做了一个标识。SU模型是被告方包阳应原告的要求提供给原告作为设计参考,并不是原告的设计成果,原告据此作为它的设计成果要求设计费,完全没有证据。
庭后,原告提供了以上微信记录原始手机载体对应截取内容的公证材料。
经庭审询问,原告表示其提供的工作成果后三页在聊天记录中并没有向被告送达,并表示因被告拒不支付预付款,该部分成果没有提供给被告。另经询问,原告表示对其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对应的工作量不申请鉴定,另自认因被告拒不提供开票信息,导致原告没有开具发票,同时自认没有向被告单位汇报过设计方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鸿泰瑞景项目景观设计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等额合法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10%(本合同预付款整体支付,之后各分项目阶段款分各阶段进行支付);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完成与甲方对账并按甲方要求开具等额有效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甲方财务部挂账。税率如国家政策有调整,税金及合同总价按实际税率调整。乙方未提供发票、提交虚假发票、提供不符合规定发票的,甲方有权不予付款。”现原告并未向被告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故被告有权拒不支付预付款。原告在未履行先履行义务前提下,要求被告支付预付款,与双方约定相悖,依法不予支持。现被告已经于2019年9月21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原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双方合同关系已经发生解除的法律效力。合同解除后,原告开具发票以及被告支付预付款的义务均应终止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预付款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83,700元的问题。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按约定时间完成对应设计成果并按约定向被告单位进行设计方案汇报,同时原告亦自认因被告未付款,其完成的四页设计成果图中有三页并未向被告送达,另原告表示对其所完成的设计成果工作量不申请鉴定,其仅依据其单方估算的设计成果工作量主张设计费,依据不足,本院不足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34,800元的问题。如前所述,在原告并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并不能认定被告未支付预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源树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51元,由北京源树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德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窦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