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财保850号
申请人:***,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永拓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17号楼4层401。
法定代表人:***。
***与北京永拓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永拓公司的银行存款3647723.18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永拓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3647723.18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