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颐和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颐和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18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颐和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号院办公楼***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颐和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颐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7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没有事实依据,捏造事实。(二)二审程序违法,未组成合议庭。(三)原审法院偏听偏信颐和公司的陈述,违法采信颐和公司无效证据,不采信***的证据,使***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期间,***未提供新证据。***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相关费用应由颐和公司负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