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民申32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海宁船用器材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鲍九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千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合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吴陆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苏海宁船用器材厂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宁波合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终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海宁船用器材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