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宁船用器材厂有限公司

江苏海宁船用器材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12执87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宁船用器材厂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宁波合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526723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民再18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合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合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合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宁波合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64526723)在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的00×××60的存款美元69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AUT())O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