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万达高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万达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6民初19322号 原告:北京航天万达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14层A1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朱家坟五里五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航天万达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万达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车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天万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方车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航天万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1264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支付标准:以126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2月19日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截至2020年6月3日的利息为310963.31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9日,航天万达公司作为卖方与北方车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北方车辆公司购买航天万达公司的卫星传输系统,北方车辆公司应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向航天万达公司支付货款4484000元。现航天万达公司已将产品交付给北方车辆公司,其在《买卖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北方车辆公司虽分多次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剩余货款迟迟未予支付。根据航天万达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收到的北方车辆公司发来的《往来询证函》显示,北方车辆公司认可至今仍欠付航天万达公司应付货款本金1264000元的事实存在,但航天万达公司经多次索要欠款均未果。北方车辆公司拖欠航天万达公司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买卖合同》的约定,给航天万达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立即向航天万达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过程中,北方车辆公司向航天万达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航天万达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⒈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15559.36元(具体支付标准:以126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2月19日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支付至2020年7月7日);2.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方车辆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不欠原告货款,对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9日,航天万达公司(卖方)与北方车辆公司(买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北方车辆公司向航天万达公司购买卫星传输系统,货款共计4484000元,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后2个月交货,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完开具17%增值税发票挂账三个月内付款,违约责任:买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货款的1%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航天万达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出具了总金额为4484 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4月21日,北方车辆公司向航天万达公司支付货款20000元。2017年11月30日,北方车辆公司向航天万达公司出具了金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2018年6月25日,北方车辆公司向航天万达公司出具了金额为3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2018年7月20日,北方车辆公司向航天万达公司出具了金额为2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2018年8月28日,北方车辆公司向航天万达公司出具了金额为3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2018年9月27日,北方车辆公司向航天万达公司出具了金额为11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2018年10月29日,北方车辆公司向航天万达公司出具了金额为3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2018年12月31日,北方车辆公司向航天万达公司出具《往来询证函》,确认尚欠货款1264000元。2020年7月8日,北方车辆公司向航天万达公司支付货款1264000元。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航天万达公司已向北方车辆公司交付货物,北方车辆公司已向航天万达公司付清货款。关于航天万达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北方车辆公司不予认可,理由为航天万达公司逾期发货以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诉讼过程中,航天万达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北方车辆公司银行存款315 559.36元。 本院认为:北方车辆公司与航天万达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航天万达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后,北方车辆公司应当支付货款。北方车辆公司未按约定付款,航天万达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航天万达公司自动下调违约金计算标准且标准合理,本院对其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以支持。关于北方车辆公司主张不予支付违约金的抗辩事由,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如有实际发生其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航天万达高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15559.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7元、保全费2098元,由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