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23568号
原告:南京万源康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1幢21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航天万达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滢东路1号院9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万源康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航天万达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京万源康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万源康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鸽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