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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武汉共成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4202号 原告:***,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武汉共成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原告***诉被告武汉共成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2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