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4202号
原告:***,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武汉共成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原告***诉被告武汉共成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2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