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兴智联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兴智联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81民初4608号 原告:武汉兴智联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第3.4.6幢3号楼26层9号房-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303454982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武汉兴智联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2023年11月20日,原告武汉兴智联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兴智联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