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81民初4608号
原告:武汉兴智联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第3.4.6幢3号楼26层9号房-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303454982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武汉兴智联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2023年11月20日,原告武汉兴智联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兴智联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