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力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民终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伊力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其格,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XX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内蒙古伊力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力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泰牡丹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2民初5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二审期间,益泰牡丹公司向本院提供的其向伊力其公司打款50万元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对本案的结果认定有重大影响。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该重要事实并未查明,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法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2民初55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内蒙古伊力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审判员马国民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