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力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102民初2497号
原告: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峰,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伊力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其其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龙泽,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冬,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伊力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491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2246元,由原告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甄 世 伟
人民陪审员 刘兰 柱
人民陪审员 张 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