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武汉市某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任某某。
被告:武汉市某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武汉市某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