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2民初4744号
原告:吉林市纤钰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会展街江南东山分区01-4地块(中海国际社区E期)ES1#商业2单元25层437号。
法定代表人:李铁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库,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禹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路南、清明街西亚泰鼎盛国际1栋2007号。
法定代表人:战立贤,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华鸿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111号万晟现代城2号楼2410-1号。
法定代表人:刘生,总经理。
原告吉林市纤钰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禹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吉林省华鸿电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纤钰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纤钰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纤钰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吉林市纤钰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元 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戈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