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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泗阳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9133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泗阳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街淮海路银泰汽配城4幢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MHR7T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信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46号国安大厦B座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425010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泗阳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信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679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