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02民初9133号
原告:伏忠华,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云,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蕊,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泗阳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街淮海路银泰汽配城4幢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MHR7T76。
法定代表人:裘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裘军,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慧,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彬栩,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信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46号国安大厦B座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4250107R。
法定代表人:杨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奥利,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宗军,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伏忠华与被告裘军、泗阳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信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伏忠华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679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刘宗立
审判员 孙艳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