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海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22民初1693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3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举,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雨思,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210号正诚公寓3-4-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75840083G。
法定代表人:余文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航,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88元,减半收取计53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