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602执1743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兴岳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楼区南湖大道。
被执行人伍某某,地址岳阳楼区南湖大道。
申请执行人岳阳兴岳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伍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楼民一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伍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岳阳兴岳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伍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岳阳兴岳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伍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岳阳兴岳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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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