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岳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岳阳兴岳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岳阳星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603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兴岳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
法定代表人黎自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红黄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岳阳星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
法定代表人丁望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岳阳兴岳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星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湘0603民督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岳阳星力化工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岳阳星力化工有限公司在中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有包装材料、打托装箱费393340.80元未领取。申请执行人岳阳兴岳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岳阳星力化工有限公司在中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到期债权393340.8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