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现代通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申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现代通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5247号 申请人:上海市申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710号749-L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现代通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12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市申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现代通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163,4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现代通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163,4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