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5247号之三
原告:上海市申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710号749-L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现代通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12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拾珂,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市申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现代通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市申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82,780.43元,减半收取为41,390.22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46,390.22元,由原告上海市申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海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