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现代通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起点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59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现代通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南路1号院B座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起点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7栋6层01室-610(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现代通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通号公司)、武汉起点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3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我与现代通号公司于2019年4月2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现代通号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1.我是被现代通号公司招聘入职,后于2019年5月现代通号公司强迫我与起点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我从未接触过起点公司的相关人员,工作、签合同都是现代通号公司办理,始终接受的是现代通号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提供的劳动是现代通号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我的第一笔退休金是在2019年5月14日开始打入社保帐户的,2019年4月2日和2019年5月11日,我在工作中受伤,当时并没未领取养老保险金,也未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尚未到期。2.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和被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现代通号公司、起点公司提交的《劳务协议》与《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二)我的工资计算标准应为9000元。(三)现代通号公司、起点公司应支付加班费30965.16元、法定节假日工资5400.9元、伙食补助费7980元、通话和电脑补助费4750元、每月误餐补助费2660元、***贴2000元、交通费和食宿费1680.5元。(四)一审程序违法,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现代通号公司提交意见称,我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更不存在拖欠工资及其他费用的情况。***的再审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出具的《***退休基本情况表》显示,***于2019年1月1日已办理退休手续,离退休类型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审虽未对调取的材料进行质证,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二审中各方对该表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故不足以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而影响判决结果。***提交的银行账户对账单亦显示其收到了核发的相应退休金,其虽主张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间应以其实际收到退休金日期为准,但其认可2019年5月14日收到的款项包含了2019年1月至5月期间的退休金,故实际到账日期并不足以否定***已经开始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事实。基于***的退休及社保待遇情况,一、二审对***要求确认与现代通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工资及补贴等各项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