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波城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波城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终78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波城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康玉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波城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4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波城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波城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波城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上诉人上海波城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150元,由上诉人上海波城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审判长*炜
审判员沈俊
审判员岳菁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