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2694号
原告:北京顺政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河北村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351369374。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顺政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顺政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顺政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顺政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顺政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法官助理***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