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省引汉济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24民初568号 原告:**,(又名***),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被告: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 法定代表人:***,任党委书记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10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汉济渭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修复原告所有的防洪设施及房屋。事实与理由:1913年周至铁矿选矿厂投产后,产生的含有硫化物的尾矿按当时国家排放标准汛期排入黄池河内。由于硫化物比重远大于沙石,**过后沉积于河道,风吹日晒产生二氧化硫气体,对周边植物造成巨大危害。周至铁矿通过县人大邀请原告进行治理。原告联合了***、XX村XX组黄池河边山坡地建成选硫厂。为了保障生产、生活乃至厂区安全,经过调查走访,依据当时河道管理规定在黄池河最高水位线外修筑了防洪设施,保证二十多年来的生产生活不受汛期**侵扰。由于硫市场影响,三人经过协商债务清算将选硫厂移交原告居住。随着引汉济渭工程输水主涵洞不断延伸,涵洞内渗水排入黄池河,水量不断增大,加上该工程修建路基需要将原河道缩窄,既***又将生活污水排入河道,总排放行经增加了原河道流量、流向、流速,导致原告原防洪设施冲空、损毁,厂房护坡冲毁变成危房,给原告生命财产造成直接危害。2021年8月16日在汛期到来之前,原告通过邮寄方式申请直接责任方引汉济渭分公司修复没有音讯,只能向周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引汉济渭公司辩称,原告涉案房屋系违法违章建筑,属各级政府单位行政强拆对象,其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涉案输水隧洞排水行为符合国家水利部、西安市水利局设计规范,不存在侵犯原告房产权益的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结合本案的整体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案外人***、**三人合伙自筹资金租用***XX镇XX村XX组黄池河边山坡地建成选硫厂。1998年8月24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向**发放营业执照,名称为***兴楼选硫厂,经营范围为主营:铅矿兼营:硫产品,经营方式为开采、销售。经营期限至2009年9月30日。2003年3月1日,**、***、**三人签订《合同终止协议》终止了合伙关系,并将选硫厂移交原告**居住。2015年经水利部批复同意建设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该工程包含**输水隧洞的布置,其中越岭段隧洞出口位于渭河一级支流黑河金盆水库下游右侧支流黄池沟。后经西安市XX沟在内的防洪评价。 另查明,**又名***。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伙终止协议、租地协议、房屋现场照片,水利部水总[2015]198号批复、水总设[2015]401号批复、中铁一院初步设计报告、**输水隧洞涌水处理池及出水口照片、2020年黄池沟涌水处理量监测记录台帐、西安市水务局市水函[2018]81号、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防洪评价报告,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引汉济渭公司将涵洞内渗水排入黄池河,加上该工程修建路基需要将原河道缩窄,既***又将生活污水排入河道,总排放增加了原河道流量、流向、流速,导致原告原防洪设施冲空、损毁,厂房护坡冲毁变成危房,给原告生命财产造成直接危害。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防洪设施及房屋的损毁与被告引汉济渭公司排水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庞 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