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3民初204号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公民身份号码:52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丹霞,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明高,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友津,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0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52J。
法定代表人:陈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69A。
法定代表人:杜小洲,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24XK。
法定代表人:徐银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段友津、***、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决定由审判员左永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英、人民陪审员向静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对本案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左永军
审 判 员 杨 英
人民陪审员 向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孙 丹
书 记 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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