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安顺致铭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贵州省水利厅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黔04行初13号 原告:贵州安顺致铭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外环西南路4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68840553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顺市黄果树大道龙潭路。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秀区扶贫办政策法规科负责人。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省水利厅。住所地:贵阳市西湖巷34号。 法定代表人:***,厅长。 被告: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北京西路区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北京西路区政府办公楼26层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安顺致铭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第三人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安顺致铭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安顺致铭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