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9697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大连开发区时代广场。
被告:***,男,布依族,住贵阳市高新区。
被告: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