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黔西县自然资源局、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黔0522行审39号
申请执行人黔西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黔西县文峰街道办事处滨河湾*栋。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北京西路区人民政府办公楼26层81号。
法定代表人周登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黔西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黔县国土资处字(2019)2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黔西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8日作出黔县国土资处字(2019)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占用黔西县重新镇龙虎村、冒沙村、桥边村、龙塘村、八角村及大关镇***以及洪水镇洪箐村的集体土地共计185.4亩(其中耕地139.27亩、基本农田117.03亩)修建夹岩水库的搅拌站、加工棚、弃土场等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被执行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毕节市自然资源局或黔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权利义务。2019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黔西县自然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黔县自然资处催字(2019)2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因被执行人未在催告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黔西县自然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黔县国土资处字(2019)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被执行人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毕节市自然资源局或黔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申请执行人黔西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9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被执行人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尚未届满,该处罚决定尚未生效时,于2019年6月1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黔西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黔县国土资处字(2019)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颜举
审判员张燃
审判员刘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易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