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民终50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黔西县恒康源饮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红林乡新坪村2组。
法定代表人:黄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省黔西县恒康源饮品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春,贵州省黔西县重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西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贵州省黔西县恒康源饮品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水权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2民初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2民初9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830元,退回上诉人贵州省黔西县恒康源饮品开发有限公司106415元,退回上诉人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6415元。
审判长舒平
审判员***
审判员张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