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02民初2220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锐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明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齐齐哈尔市锐捷科技有限公司与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锐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锐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齐哈尔市锐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1.88元,减半收取计1055.94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锐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