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02民初1587号 原告: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资产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学***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根河市。 原告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2020年8月26日原告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呼伦贝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交纳诉讼费用,2021年9月27日原告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的增加诉讼请求部分及被告呼伦贝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2— 同时现原告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原告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被告呼伦贝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应当按照自动撤回反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被告呼伦贝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按照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68.00元,减半收取计1984.00元,由原告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