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民辖终4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东笋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亚王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326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6-2号右江花园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苏训,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色百矿公司)、成某王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某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右江水利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1民初10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百色百矿公司上诉称,本案为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涉《增资扩股协议》当事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公司法调整范畴,并非民事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关系,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公司的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百色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百色市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成某王公司上诉称,本案为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公司的诉讼,应为特殊地域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涉《增资扩股协议》第十八条明确约定,各方在协议期间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签订地点为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6-2号;本案标的为2300多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并非专属管辖规定,百色百矿公司及成某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