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628执100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南宁市*****右江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1月15日生,住富,住富宁县div> 申请执行人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富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7)云2628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5726.50元,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9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105726.50.00元。为此,申请执行人于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富宁县人民法院(2020)云2628执100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不履行和解协议或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宫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