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诉广西骏龙辉绿岩矿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桂1002民初3825号
原告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江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骏龙辉绿岩矿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江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广西骏龙辉绿岩矿业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江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22元,减半收取8111元,由原告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江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龙
法官助理  邹 懿 书 记 员  姜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