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4101号 原告: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鸭子桥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青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壮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史艳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后被告**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共计898121.84元(包括租金、物业费、供暖费、制冷费、水电费);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98121.8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共同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协议》,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0号7层714、715室,租赁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止,共计1年,同时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9年8月1日,原被告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协议》,714房间租赁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共计2个月。715房间租赁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止,共计7个月,同时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上述租赁场地,并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中,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2021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应缴纳费用确认书,确认截止2021年9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房屋租金及相关物业管理费用共计898121.84元。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本金和律师费可以支付,履行时间上需要再考虑一下,大概半年到一年。违约金不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8月1日,建壮公司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建壮公司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0号路桥大厦7层714、715房间,租赁期限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止,租金标准为4.73元/天/建筑平方米,租赁房屋建筑面积为289.65平方米,年租金为500066.24元。2019年8月1日双方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714房间租赁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租金为22995.84元;715房间租赁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止,租金为211522.53元,租金的支付时间为**在房屋租期结束前全额支付。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第17条违约责任……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按照逾期支付额的日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如因违约方违反合同致使守约方发生任何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差旅费等,违约方应就此向守约方进行全额赔偿,并保障守约方不受任何其他损害。合同签订后,建壮公司向**交付了上述租赁场地,并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2020年1月6日,**签署《关于租用建壮公司七层714室、715室办公用房租金等费用确认单》,该确认单载明:一、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租期使用费用(房屋租金)500066.24元、(物业费)63433.35元、(供暖费)12165.3元、(制冷费)15930.75元、(电费)2268元、(水费)10427.4元,费用合计604291.04元。二、七层715室办公用房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租期使用费用(房屋租金)211522.53元、(物业费)26831.61元、(供暖费)8817.9元、(制冷费)11547.25元、(水费)4408.95元,费用合计263128.24元。三、七层714室办公用房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租期使用费用(房屋租金)22995.84元、(物业费)2917.02元、(制冷费)4383.5元、(水费)478.2元,费用合计30774.56元。以上三项费用总计:898193.84元。 建壮公司主张,**于2020年2月29日腾退涉案房屋,并交付建壮公司,双方对租期内的欠费情况进行确认。**认可未支付确认单中的费用,亦认可所欠物业费、租金等费用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租期结束前全额支付。另,建壮公司主张,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支出律师费5万元,并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认可律师费。 本院认为,建壮公司与**之间签订的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协议系双方真实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双方对租期内**应当支付的租金、物业费等费用进行确认,建壮公司主张的租金、物业费、供暖费、制冷费、水电费金额并无不当,**亦同意支付,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房屋租赁合同就律师费的承担进行了约定,且建壮公司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发票予以佐证,**亦同意支付,故建壮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的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现**逾期交纳上述费用,存在违约,故建壮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的基数、区间及标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金、物业费、供暖费、制冷费、水电费共计898121.84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98121.8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81元、公告费52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 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