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鸭子桥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5884640。
法定代表人:王国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枫林三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殷倩文。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
2020年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5月28日2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本案无处置权,需待房产整体处置完毕后进行案款分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因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0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5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2.25716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2.25716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姚 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