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2执65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