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民辖终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新天地舜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黄山东路扬子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3013570D。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新天地大酒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2MA2N589C67,经营者***,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杨子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121491N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原审被告:香港新天地餐饮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葵涌葵昌路**豪华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芜湖市新天地舜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市新天地大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原审被告香港新天地餐饮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2民初10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芜湖市新天地舜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市新天地大酒店上诉称,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不应以合同总金额计算,而仅应以原审原告诉请的争议金额计算。被上诉人安徽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的第一项诉请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非是财产性诉讼请求,对此不计算诉讼标的额,而是按件收费。原审法院将第一项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额,应予纠正。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理由,与前案的裁定迥异。2017年5月9日,被上诉人安徽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已就本案租赁合同争议起诉上诉人等至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后上诉人曾以该案应为涉案商事案件,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以上,应由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为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镜湖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该异议理由,将该案移送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下达(2017)皖02民辖28号民事裁定书,以该案为房地产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为理由,又将该案发回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将本案移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房屋位于安徽省芜湖市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芜湖市新天地舜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市新天地大酒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