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706财保906号
申请人:安徽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扬子山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121491N。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铜陵五凌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义安经济开发区(精华麻业)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6MA2TK9H76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与被告铜陵五凌发电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铜陵五凌发电有限公司名下11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铜陵五凌发电有限公司名下11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期限依照法律规定)。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