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706执170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杨子山。
被执行人:铜陵五凌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义安经济开发区。
安徽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与铜陵五凌发电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五凌发电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