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13789号之一
原告:***,女,195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国浩(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国浩(重庆)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四川吉地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84711184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吉地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后,因无法送法,于2019年7月29日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罗继碧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