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02民初4304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联方,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198911661908。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太文,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710133689。
被告:四川吉地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大道1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84711184K。
法定代表人:江毅。
原告****被告四川吉地城乡规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计344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9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