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0破申1号
申请人:喀什大地实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班超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熊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克州众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重工业园区一区内。
法定代表人:吕志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21年4月7日,喀什大地实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地公司)以克州众维矿业有限公司(下称众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对债权人的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执行局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执行局认为众维公司具备破产条件,遂决定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众维公司于2006年5月15日在克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营业期限为2006年5月15日至2026年5月15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重工业园区一区内;经营范围:铁矿开采;黑色金属矿石及有色金属矿石的收购、加工、销售。有股东两名,分别为新疆同维投资有限公司,出资4080万元,持股51%;阿拉尔统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920万元,持股49%。众维公司从2015年起至今处于停业状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31执恢4号案件对众维公司现有资产做的评估报告显示,截止到2021年1月25日,众维公司资产估值总计62260451元,即为新疆阿图什市重工业园内的房屋建筑、构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及辅助设施的资产。经查询,众维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有24件,尚未履行的执行标的金额共计89551382.19元。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众维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大地公司申请众维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喀什大地实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对克州众维矿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 磊
审 判 员 阿不都卡 迪尔亚森
审 判 员 哈米尔丁 排提瓦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阿依努尔提力瓦尔地
书 记 员 阿 迪 拉 吐 尔 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