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执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北侧喀什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田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塔什库尔干县赞坎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达布尔乡31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黎瑞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同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16号盈科国际中心8层803室。
法定代表人:黄维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喀什大地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市多来提巴格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崔洪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执行的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塔什库尔干县赞坎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同维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喀什大地实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新民初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新民初7号民事判决指定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介雪峰
审 判 员 张晓实
代理审判员 马 云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