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新疆总队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新疆总队与新疆华润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11财保4号
申请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新疆总队。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总队队长。
被申请人:新疆华润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新疆总队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华润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鄱阳路120号的中材大厦土地及在建工程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河滩北路39号(房屋产权权证号:乌房权证乌市沙依巴克区)房产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新疆华润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鄱阳路120号的中材大厦土地及在建工程,查封期限为3年。
二、查封申请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新疆总队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河滩北路39号(房屋产权权证号:乌房权证乌市沙依巴克区)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新疆总队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周健
审判员佘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