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21民初1280号
原告:辽宁国沣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宽甸镇一0五大桥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24781642267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4月21日出生,系公司职员。
被告:辽阳县吉洞顺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吉洞峪满族乡吉洞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1068340423M。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4年5月9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海城市。
本院在审理辽宁国沣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辽阳县吉洞顺成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旦旦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