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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诉讼费案件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皖13执506号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3民终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经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自动履行本案10元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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