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5)皖1323执2557号
某大英发能源有限公司:
你与安徽省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1302执5329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某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按(2024)皖1302执5329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履行义务。
(二)执行费27513.09元。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灵璧县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灵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62284031673********。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XXX
本院地址:灵城北路政务新区邮编:234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