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104执3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众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人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内蒙古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众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玉商初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书面提出,因申请人申请执行期限已超过法定立案时效,故向本院申请驳回申请人的执行请求。经查,(2014)玉商初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中,最后履行日期为2015年5月1日,申请人申请日期为2019年1月8日,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被执行人对执行时效期间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玉商初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