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内蒙古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4财保10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 主要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腾飞南路40号内蒙古地矿局办公楼8层、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等值于453152989.4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相关材料提交本院。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保函担保书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限额 453152989.4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蕊